當物未贖成絕當當舖索賠損失

09-11-02 14:02:20
原告北京市金保當舖有限責任公司訴稱,被告喬某于2008年3月11日向原告典當麒麟、金馬、犀牛、金龍壺及金碗等物,典當金額共計33.7萬元。

  原告北京市金保當舖有限責任公司訴稱,被告喬某于2008年3月11日向原告典當麒麟、金馬、犀牛、金龍壺及金碗等物,典當金額共計33.7萬元。

  當物到期後,被告未贖當形成絕當,且原、被告未能就當物拍賣達成協定。

  截止到2009年3月30日,被告已給原告造成當金、綜合服務費、滯納金等損失共計58萬餘元。

  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償付上述損失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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